当前位置: 首页-- 政策法规 --济南本级
关于印发《济南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署实名举报办法》的通知
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济南市纪委监察局网站     上传时间:2014-06-23

  关于印发《济南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署实名举报办法》的通知

  济纪监字〔2005〕10号

  各县(市)区纪委、监察局,市直各部门纪委(纪检组),各大企业纪委,市直机关纪工委:

  现将《济南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署实名举报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
  中共济南市纪委

  济南市监察局

  2005年6月22日

  济南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署实名举报办法

  第一章 总 则

  第 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职能作用,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,保证信访举报线索来源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可靠性,鼓励和引导群众依纪依法有序上访。根据 《信访条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》和《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署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自己的真实姓名,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、控告党组织、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、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行为。

  第三条 署实名举报按照“属地管理”,“分级负责,归口办理”的原则处理。不提倡一信多投,一事多访。

  第二章 举 报

  第四条 署实名举报可采用书信、电话、传真、电子邮件或当面举报等形式。

  以匿名、化名或冒用他人姓名进行举报的,不属于署实名举报的范畴。

  第五条 举报人要向信访部门告知本人真实姓名、工作单位、住址和联系方式。

  第六条 举报人应向信访部门据实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、工作单位、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时间、地点、情节和证据。

  对举报人错告或反映问题明显失实的,要进行教育;对故意捏造事实,诬陷、诽谤他人的,要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。

  对于举报线索不具体,无法查证的,不适用前款规定,信访工作人员要向举报人认真做好解释工作。

  第三章 处 理

  第七条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内的署实名举报,要按照党员、干部的管理权限,由被举报对象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。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查处。

  第八条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以外的署实名举报,信访工作人员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,建议、引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,并将举报材料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
  第九条 对署实名举报,要认真登记优先办理,并在10个工作日内,将受理情况和处理方式告知举报人。

  第十条 信访工作部门受理署实名举报后,应与举报人共同签写《信访举报双向承诺责任书》。

  第十一条 对署实名举报按下列时限处理:

  (一)对内容单一、情节简单,情况紧急、时效性强的信访问题,应在一个月内办结;

  (二)对一般性的信访问题,在三个月内办结;

  (三)对严重、复杂的违法违纪问题,需要由案件检查部门立案查处的,按照案件检查部门规定的时限处理。

 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,要及时向举报人说明。

  第十二条 信访问题办结后10日内,由承办单位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论,听取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论的意见。

  必要时信访工作人员可与案件调查以及审理人员共同答复举报人。

  第十三条 对信访问题的反馈,可采用书面反馈或口头反馈的方式。

  凡当面反馈的,举报人应在《办理信访案件反馈意见登记表》上签署本人意见。

  第四章 保 护

  第十四条 对署实名举报形成的材料要严格管理,严禁将举报材料和有关情况,透露或转送给被举报人员和被举报单位。

  第十五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,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、工作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情况,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
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压制、迫害或打击报复。

  对举报人进行压制、迫害或打击报复的,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。

  第五章 责 任

  第十七条 举报人要遵守信访规定,维护信访工作秩序。对妨碍信访工作秩序的,要进行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作出处理。

  第十八条 举报人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,不能虚构、夸大和歪曲事实,更不能诬告陷害他人。

 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信访问题调查落实期间,举报人要积极配合调查,不得重复信访、越级上访或违反规定组织、参与集体上访。

  第二十条 举报人对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正确处理意见应予接受,不得提出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规定相抵触的要求。

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济南市纪委、济南市监察局负责解释。

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